(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在这些交通设施上行驶或者要根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驶,也就是说,这些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对这些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就会直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反之,破坏那些虽然也是交通设施,但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破坏火车站的候车室、长途汽车站的货仓、机场的候机室等,因其不直接关系行车、行船、飞行的安全,故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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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路锥】
名 称:PVC路锥
材 料:99%环保改良性PVC
高 度:70CM
重 量:2.3KG、3.2KG、4.5KG
底部尺寸:37cm×37cm
颜 色:中国红、荧光橙(可根据客人要求颜色定制)
采用全新材料99%环保改良性PVC,PVC路锥生产,一体式设计,低,色牢性强,具有良好的柔韧性并耐晒耐低温。白天高可视荧光红和夜晚高亮高强膜使路锥更明显更安全。同时良好的耐候性使得其在-30到65度之间不开裂、不变形,防紫外线。180度可扭曲踩压,触地后恢复原状不超过20秒,良好的柔韧性能不怕任何车辆碾压和撞击。
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既遂、未遂之分。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其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红河PVC路锥,刚刚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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